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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相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政发〔2012〕7号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高铁新城管委会、度假区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

《相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相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相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相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全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城经济开发区、阳澄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属地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区发改、规划、国土、财政、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政府和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公共利益需要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镇)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镇)区改建,应当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不符合城乡规划或者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建设项目应当具备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规划意见(含规划红线图)、土地性质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住建、规划、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赠与、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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