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市区重大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管、财政、物价、监察、审计、公安、工商、税务、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转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二)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
(三)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五)开展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费用;
(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八)实施房屋征收评估;
(九)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十)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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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申请政府征收房屋的申请人(以下简称征收申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材料;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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