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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19日

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赤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文件;

(二)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培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

(四)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

(五)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征收的项目

第四条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和旗县区住建、规划、财政、国土、发改、人社、文物保护、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所需的调查登记、评估、论证、听证、鉴定、公告、公证、测绘、专项委托及其他工作经费应列入征收补偿预算,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旗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相应职责和权限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建、规划、国土、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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