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盐政发[201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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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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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申请政府征收房屋的申请人(以下简称征收申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材料;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材料;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要求的证明和征收范围红线图;
(四)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还需提供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五)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征收申请人提交的征收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征收条件。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转移房屋所有权、设定房屋抵押权以及租赁房屋;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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