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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市区重大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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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项目,由建设单位或政府指定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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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规划、国土、房产、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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