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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安顺市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工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条

由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装修、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住建、工商、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六)补贴和奖励标准;

(七)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

(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九)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十)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十一)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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