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19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8-03-01【生效日期】
1988-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第一条为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人大代表在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含未列为议案处理的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省政协委员在全国、省政治协商会议开会期间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第三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
书面通知应载明交办件数、主办(会办)、办理期限和要求、答复格式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第四条承办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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