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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2202【发布文号】

黔府[1990]9号【发布日期】

1990-02-20【生效日期】

1990-02-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

(1990年2月20日黔府〔1990〕9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认真、及时办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委员的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我省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省长、州长、市长、县长(区长)、专员领导下,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副州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专员分管,办公厅(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催办和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指定科室或专(兼)职人员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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