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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山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发布单位】

云南省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2〕31号【发布日期】

2002-04-03【生效日期】

2002-04-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标责任考核

(云政办发〔2002〕3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向省绿化委员会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三日

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宏伟目标,如期完成《云南省2001-2005年造林绿化目标责任状》规定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完善造林绿化工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本办法中的考核,是指省绿化委员会组织的对各地州市造林绿化实绩考核。地州市县组织的考核称为自查。。

第二条第二条考核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每一年度完成的所有造林绿化工作,包括林业、水利、计委、财政、环保、城建、交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共青团等部门组织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建设项目和义务植树、政府领导样板林及群众造林。造林绿化方式分为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

第三条第三条考核时间。全省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各地州市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州市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自查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造林绿化实绩统计数据和自查报告上报省绿化委员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上报内容应包括:。

(一)上一年度各地州市及各县(市区)的造林绿化实绩统计数据、作业设计图(工程造林)、检查验收图。。

(二)各地州市的自查结果。。

(三)其它规定需要上报的情况。。

第四条第四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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