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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E5%86

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刍议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报告中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保障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都要加快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省委省政府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今年起,正式启动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也就是农村低保。这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造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农村建设事业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广大农村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所需。这项刚刚起步的重要工作,如何顺利地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本人谈谈浅见。

一、关于农村低保机制问题

农村低保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线条多的系统工程。它主要包括:社会协调、组织领导、对象条件、对象管理、救助标准、工作程序、资金管理与发放、档案管理等诸多方面问题,如何实现有机整合,形成完善的制度,我认为应体现“五化”:

1、政策管理科学化。在保障标准上,以国家公布的当年绝对贫困线为底线,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在对象条件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低保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可以申请享受的条件和不能享受的七种情形。而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普遍反映还应该将两种人员列入不能享受范围:①现行计划生育问题户,凡在申请农村低保的对象,又正是应该接受计划生育管理而拒绝接受管理的。②申请低保家庭中服刑的人员不应纳入享受范围;在救助类别上,应坚持分类救助,重点保障,不搞低标准广覆盖,不搞平均分配,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全员纳入;在对象管理上,每年至少要对享受对象进行一次核查,根据对象家庭情况予以动态管理

2、组织机构网络化。农村低保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大事,需要各级组织重视,尤其是城乡低保一体化了,县乡村三级是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一个完整链条,应相互衔接,配套对应。县成立审批组织,乡镇成立城乡低保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不少于9人,评审委员会主任应由常务乡镇长担任。乡镇成立低保管理办公室,并确定专干1—2人。村成立评议小组,有人大政协代表、群众代表参加,人数不少于13人,评议小组组长由村主任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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