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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五篇范文

关于印发海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海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提高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鞍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地方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价格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副食品基地建设和副食品行业的发展,平抑市场物价突发性暴涨暴跌和重大节日期间主要副食品市场价格,保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价调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价调基金办公室(简称价调办),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全市价调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海城市辖区内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含中、省、市直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规定缴纳价调基金。

征收标准如下:

(一)、海城地区(包括中、省、市直单位及私营企业)工业、商业、物资、外贸、建筑、电业、石油(含加油站)、邮政、电信行业,按销售(营业、收费)收入总额1‰征收。

(二)、专业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按收入总额1‰征收。

(三)、代理、仓储、租赁、广告、物流、资产评估、拍卖典当、公证、会计师事务、审计师事务、律师事务、各类咨询服务性收费等中介机构,按收入总额1%征收。

(四)、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等餐饮业,按营业收入总额1%征收。对不记帐或难以准确反映经营额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按税务部门统一定额发票的1%征收。

(五)、对宾馆、招待所、酒店等旅店业,按营业收入总额1%征收。对不记帐或难以准确反映经营额的,按税务部门核定收入额1%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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