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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五篇范文

【发布单位】

80302

【发布文号】

冀政[1994]88号【发布日期】

1994-10-17【生效日期】

1994-10-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制度的通知

(冀政〔1994〕88号1994年10月17日)

为了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稳定市场,平抑物价,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省内部分城市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

省辖市市区(含郊区、矿区)衡水市区(以下简称各市)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

二、基金筹集渠道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市区内面向社会提供住宿的接待单位、提供就餐的餐饮单位和营业性娱乐场所;外地进入市区的建筑、安装、装潢等施工队;市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市单位。

三、

三、征集标准

(一)营业性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餐饮单位按营业收入的1.5%征收

(二)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按床位价外征收。床位日收费标准在50元以下的,按营业收人每床日收取1.5元;日收费标准在50元以上的,按床位实际收费标准的3%征收。其中均含冀发〔1994〕7号文件规定征收的义务教育费1元。

(三)市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上述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等除外)按摊位(户)每月征收1-5元


(未完,全文共1913字,当前显示60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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