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五篇范文
【发布单位】
80302
【发布文号】
冀政[1994]88号【发布日期】
1994-10-17【生效日期】
1994-10-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制度的通知
(冀政〔1994〕88号1994年10月17日)
为了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稳定市场,平抑物价,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省内部分城市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
省辖市市区(含郊区、矿区)衡水市区(以下简称各市)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
二、基金筹集渠道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市区内面向社会提供住宿的接待单位、提供就餐的餐饮单位和营业性娱乐场所;外地进入市区的建筑、安装、装潢等施工队;市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市单位。
三、
三、征集标准
(一)营业性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餐饮单位按营业收入的1.5%征收。
(二)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按床位价外征收。床位日收费标准在50元以下的,按营业收人每床日收取1.5元;日收费标准在50元以上的,按床位实际收费标准的3%征收。其中均含冀发〔1994〕7号文件规定征收的义务教育费1元。
(三)市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上述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等除外)按摊位(户)每月征收1-5元。
(未完,全文共1913字,当前显示60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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