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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青民优[200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将

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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