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
【发布单位】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冀政函[2002]94号【发布日期】
2002-11-25【生效日期】
2002-11-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冀政函[2002]9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障对建设和保卫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革命伤残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使他们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民平均生活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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