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9-11-30生效日期:2009-11-30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文号:闽建房[2009]31号
福州、泉州、漳州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宁德、龙岩市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综合考虑项目性质、被拆迁房屋地块容积率、同地段周边商品住房价格、被拆迁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要充分考虑被拆迁人利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鼓励对住宅等面积部分不补交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
补偿标准参照被拆迁房屋同地段房屋的交易价格,并制定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优惠政策。
二、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要按照规定对拆迁许可条件是否具备、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等举行听证。
三、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批拆迁许可证时,要重点对货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迁补助费等内容进行审查,确保拆迁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计划及补偿安置方案合理、符合政策,同时要做到城市规划区内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基本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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