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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5〕130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按照“纳入规划、简化程序、减免规费、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确立了新型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为了确保这些新型制度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农村住宅用地和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有利于实施村镇建设规划,引导农民向社区集中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提高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和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基层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执行规划、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意识,提高遵守和执行农村新型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充分运用规划手段引导合理建房抓紧编制或完善规划。各市、县国土资源与建设部门要尽快组织乡(镇)、村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两项规划之间的衔接。未编制村庄规划或者已编制村庄规划但需要修改的,要抓紧组织编制或修改。规划要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编制规划时,可以打破村民小组的界限,统一按规划安排住宅建设用地。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及时公布,增加透明度,引导村民按规划进行建房。

加强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与计划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使用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列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意见》(闽国土资文〔2005〕10号)办理,上报规划修改方案需附具村镇建设规划图件(复印件)。

引导农村建设住宅小区,提供农民建房技术服务。各地要按照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的政策导向,引导农民科学选址、合理建房、节约用地。申请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需明确小区的建设规模,拟安排村民建房的户数、住宅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县(市)、乡(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协调做好住宅小区总平布置,提供农村住宅通用图集和技术服务,引导农民按图施工建设,使住宅既美观实用,又与自然环境协调和谐。

三、切实简化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明确用地报批权限与程序。农村住宅小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中应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地块号、用地面积、用途等内容,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地块用途栏应注明“农村村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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