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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0〕293号(2010年11月11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平潭管委会环境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编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各市、县要认真落实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常态化管理制度。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城市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年度城市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例和用地需求计划等,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任务,交由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和选择项目地块。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住房保障、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做好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衔接,将年度计划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各市、县城市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及开发建设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安排各类住房用地,必须优先确保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所需的土地供应,并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地块,按照扩内需、保民生、调结构的要求,加快土地供应。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开发建设,按期完工,确保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三、科学安排供地时序和优化住房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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