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知(闽建科[2018]2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建【2011】
2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0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未完,全文共2079字,当前显示67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