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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时间:2011-06-2214:29:26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我省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8号)规定的各市(不含青……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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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文号】皖政(1992)83号【颁布部门】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2年11月14日【生效日期】1992年11月14日【正文】全文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去年特大水灾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了进一步治理淮河的重大部署,决定用十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治淮任务。这是治国安民的一项战略决策,也是振兴安徽经济、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宏伟工程。为确保治淮等重点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除国家和省继续增加对水利投入外,必须发挥全社会兴办水利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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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202【发布文号】皖政[1992]83号【发布日期】1992-11-14【生效日期】1992-11-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1992年11月14日皖政〔1992〕83号)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去年特大水灾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了进一步治理淮河的重大部署,决定用十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治淮任务。这是治国安民的一项战略决策,也是振兴安徽经济、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宏伟工程。为确保治淮等重点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除国家和省继续增加对水利投入外,必须发挥全社会兴办水利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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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王学堂,男,汉族,1972年2月生于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1995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历任青州市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2005年9月调任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法官。现供职于佛山市禅城区法制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职员、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1月起,担任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研究员。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会员。著有专著《无法不谈:一个法律人的行与思》(海洋出版社,2009年6月)和文章多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19日经国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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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作者:admin加入日期:2011-7-2610:06:18查看人数:3569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结合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见附图)。一、征收补偿工作主程序(20项)(一)启动征收与补偿工作1.受理征收申请。市政府接到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征收申请后,责成市房屋征收部门受理,启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提出征收申请前,负责对项目立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项目用地范围图、征收补偿费用到位确认函等相关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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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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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县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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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3-619:46:00阅读次数:227所属分类:跬步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整理1.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定方案时应当注意,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应包含那些内容,条例本身没有明确,但一般而言至少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度期限等。(这里首先需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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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6-18甬土资发〔2012〕80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全面推进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工作,提高房屋拆迁透明度与公信力,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保护当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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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政府令第141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六年十月三十日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应当是具备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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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人):乙方(动迁机构):甲方经区计经综(xx)63。64。65。66。67号及批准征地通知(xx)1、2、3、4、5号批准,在村一带进行征地拆迁,建设现代通信工业园14—18号地块前期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件》、《杭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甲方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委托给乙方办理。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一、拆迁范围。乙方负责实施甲方现代通信工业14—18号地块前期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107户农居建房审批面积合计约26811平方米房屋的拆迁评估补偿工作,并拆除旧房将场地交付给甲方施工。二、补偿原则。拆迁房屋和地上附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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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武政规„201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并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和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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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武政规〔201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并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和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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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税的几种情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而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适用税率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一些特定销售行为,一般纳税人同样可适用简易办法征税。笔者结合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收进行概括,并提示注意事项。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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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对企业一定有利吗。——聚焦营改增征税方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30日宣布电信业营改增将于6月1日启动试点,标志着改革再迈新步伐。营改增试点两年多来,税率高低一直是关注热点。以简易征收为例,我国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和部分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方法,但现实中却有不少企业主动拒绝这种低征收率方式,选择税率更高的一般纳税人征税方式。如何看待简易征收方式。税率越低对企业发展就一定有利吗。为何有企业会放弃简易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这一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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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一、业务描述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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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征税的思考2006-04-04[来源]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空手段,在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持续高增长的情况下,资源性产品的产能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保护利用好现有的资源,适当限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从去年到现在国家对部分国内紧缺的资源性商品取消了出口退(免)税或降低了出口退税率。同时为了堵住征管漏洞,又出台了(国税发[2005]68号)文件对外贸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实行征税。关于出口货物征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从1994年的国税发[031]号文件到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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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并按照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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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生产经营者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标准的,按规定缴纳排污水费。排污者缴纳超标排污费或者排污水费(以下简称排污费)后,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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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3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1-10-25【生效日期】1992-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1年10月1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25日公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治理污染,防止新污染的扩大,改善环境和保护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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