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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程序

发表时间:2011-3-619:46:00阅读次数:227所属分类:跬步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整理

1.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在拟定方案时应当注意,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应包含那些内容,条例本身没有明确,但一般而言至少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度期限等。

(这里首先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房屋征收部门,同时需要条例的相关实施细则对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的明确,还需要相关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另外还需要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2.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和公布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期限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载明,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多数人异议和听证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这里多数被征收人的如何界定,以及听证会如何组织,需要条例相关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5.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包括听证会)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未完,全文共2900字,当前显示9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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