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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夏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武汉市江夏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武政规〔201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并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本区集体土地征地手续,组织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的公告及登记等工作。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收

集、整理和保存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数据资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初审,实施房屋补偿安置,并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经管)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征收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申请后,应在征地范围内发布公告,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住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之一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征收部门。

第六条征收部门拟定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的征地方案,以书面通知或者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等形式,征求听取意见并留存现场照片等资料。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告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七条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布等告知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就征地相关事宜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地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组织被征地农民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加强对拟征收土地的管控,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将“抢栽、抢种、抢建”的具体数据信息及时书面报告征收实施单位。

征地范围包括多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本次征地所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九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被拆迁人不能亲自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确认;与被拆迁

人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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