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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入手,剖析了物权行为理论在理论上的错误,并进一步论证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已无存在的必要。关键词: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一、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原则物权行为的概念公认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提出,以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构成了一个特别的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萨维尼为了将交付从债权行为中抽离出来,特别赋予其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权变动为直接内容的“物的合意”),这就成为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的演绎基础。从法律技术上看,创制物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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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入手,剖析了物权行为理论在理论上的错误,并进一步论证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已无存在的必要。关键词: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一、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原则物权行为的概念公认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提出,以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构成了一个特别的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萨维尼为了将交付从债权行为中抽离出来,特别赋予其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权变动为直接内容的“物的合意”),这就成为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的演绎基础。从法律技术上看,创制物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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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是大陆法系各国普遍采用的物权变动规则。但因各国立法例在对登记的法律效果上有不同的规定,使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出现了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登记要件主义,其主要内容是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认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为条件,未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但一经登记,即不受变动原因效力的影响。另一种是以法国法为代表的登记公示主义,其主要内容是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合意即产生法律效果,但不动产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能对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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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法定原则乃根源于物权的基本属性。它是物权法的第一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其包括的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不允许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作者比较了物权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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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文章从物权基本理论出发,探讨了在我国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应建立的土地物权法体系,认为地上权是构建我国土地他物权制度的核心,并认为在土地物权制度中应摒弃“产权”概念的使用。「关键词」物权、他物权、地上权、物权法原则1我国土地物权制度的基本理论物权与债权同为财产法的两大支柱,但相较于债权,物权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及排他性,故物权法在各国立法原则上均采取物权法定主义规则,即由法律事先强行对物权之种类、内容及其效力等予以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在此内容方面有意思自治。同时又因物权法(尤其是土地物权制度)与各国的政策性规定关联很强(如各国所有制的不同),这样各国物权法虽在物权法原则及物权效力上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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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是农民的个人财产,同时也是农民居住权重要的物质载体。由于宅基地产权结构复杂,导致农民的个人资产沉睡现象突出,同时也造成了农民维权困难。这在农村引发了大量纠纷,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且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对于这些问题,实践中一般予以回避。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要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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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物权行为理论自德国民法学创设以来,一直颇受争议。本文试图从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内容、实践意义来论证说明物权行为理论不可替代的价值,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论述我国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立法选择关于物权行为理论,我国理论界一直未达成共识。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甚至认为物权行为这一概念是高度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根本就不存在;也有学者主张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却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持怀疑态度;还有不少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有它历经弥久而不衰的生命力,这一理论对我国物权理论的建构同样有借鉴意义。笔者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解析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种物权变动理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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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论争及其效率判断物权行为理论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成为各国民法学者争论的对象,我国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论战也伴随着我国物权立法活动而展开。对物权行为理论持批判意见的观点有:1、物权行为是一个不顾国民生活感情而由法学家拟制出来的“技术概念”,其目的不过在于追求法律理论体系的完备并未考虑实际生活的需要和司法操作上的简便。2、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物权行为理论可能具有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丧失殆尽(不动产交易中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可依登记之公信力获得保护,而动产交易中善意当事人则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3、如果物权行为理论在买卖契约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形下,因标的物已经交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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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让与人尚未取得物权,但已有权利外形时,丙仅能主张善意取得,不发生有因无因的问题。(2)在让与人让与时若已取得物权,却尚无权利外形,如其取得物权是依占有改定方式……(3)受让人对于该让与的基础行为有重大瑕疵而无效若属恶意……(4)无因原则使取得的物权不受基础行为瑕疵的影响,物权人得行使各种物权的权能…...台湾地区“民法”一如德国,并未对所有处分行为均给予完整的善意保护,如债权让与或各种智慧财产权的处分,受处分人均不因不知处分人无处分权而有效取得债权或智慧财产权……(6)动产受让人虽属善意,但基于某些考量若有不取得的例外规定……就其中第1点而言,善意取得可补无因原则的不足,第2,4,5,6各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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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物权法的酝酿过程中,物权行为理论一直是学者争论的焦点,从络绎不绝的批评之声到平心静气的接纳,时物权行为的肯定也占据了一席之地.如今,中国物权法已经出台,其中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模糊“采纳”令人不解,本文拟从债法角度阐述物权行为理论的作用.关键词: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含义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创造的。他在《当代罗马法制度》中写道:“私法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而且它们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根源。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企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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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物权;债权;物权效力;优先性论文摘要。随着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在物权保护方面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然而物权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债权的优先性的冲突规则,在司法实务中,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物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之中如何确认其权利的效力,直接决定着权利主体的利益。通过对这些的问题论述及解决,旨在能为我国在今后的有关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制定、实施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关于优先权的内容,在学理上一直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有的学者则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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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物权;债权;物权效力;优先性论文摘要。随着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在物权保护方面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然而物权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债权的优先性的冲突规则,在司法实务中,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物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之中如何确认其权利的效力,直接决定着权利主体的利益。通过对这些的问题论述及解决,旨在能为我国在今后的有关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制定、实施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关于优先权的内容,在学理上一直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有的学者则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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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行为意义上的交付行为需要声明的是,这里是以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前提条件的。按照肯定说的观点,债权契约的效力在于设定当事人的负担行为,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要发生物权变动,就必须依赖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一个能够实现物权变动的行为,这一行为即为物权行为。债权契约行为与物权变动行为彼此分离,各自独立,使得物权行为具有其独立性。罗马法时期,最初移转物的所有权的交付要求必须有让与人与受让人之合意。“因为一物的授受,在法律昌明时期,可为各种推定,或为出租,或为寄存,或为出质,或为出卖,或为增与等。其所产生的效果,或仅给予持有,或为占有的让与,或为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交付要有合法的原因,以证明所有权因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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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物权保护机制》(2019-07-07)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资产(财产),而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其特征为:1.支配性;2.排他性;3.绝对性;4.转让性。由于物权的本身特性,使物权容易遭受来自众多的不特定的义务主体的侵害,这种侵害的方式可能是各种各样、不计其数的,但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质状态的损害,一类是权利状态的损害。前者如房屋被撞裂、电视机被砸坏等,后者如土地被他人堆放杂物而无法利用、汽车借用后被拒绝返还等。具体来说,对前者,《民法》的救济方法是令侵害人恢复被损坏之物至原来的状态(修补房屋、修理电视机等),或无法恢复时以金钱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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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优先购买权,稳定现实生活中的物权转移,对于物尽其用,更好发挥物的利用效率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本文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结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阐述了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本质;二是阐明了承租人或房屋共有人行使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要求;三是结合司法实践论述了优先购买权对物权变动产生的影响。以下正文: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出卖人)出卖其房屋时,房屋的共有人、承租人或法定的其他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房屋的权利,主要包括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有关房屋优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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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物权变动中如何平衡好物权变动当事人的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则直接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公正、效率等价值目标的实现。首先,对出卖人(原权利人)而言,当买卖契约不成立,因意思表示错误被撤销,或违反公序良俗无效时,而买受人已将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主观恶意时,出卖人无法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而只能向与其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人提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这对出卖人似乎不公平。笔者认为法律如采纳严格的物权行为理论体系,尤其是有形式主义原则所具有的公示效力,第三人依该公示之行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为相应之交易行为,一般而言就无交易上的过错。而原权利人在救济自己的权利时,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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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1)对承包地调整问题的实证研究结论,就是这些有力论断极为恰当的一个注脚。多次大规模实地调研的统计数据充分表明,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者并不满意承包地不调整的制度安排,平均有69.66%的受访者认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农地政策不好”,而部分地区如河南省沁阳市此比例则高达81.03%,其中部分受访者明确表达了按照人口增减适时调整土地的强烈要求。而村委会等农地所有权行使主体也表示,承包地应该按照人口变动进行不时调整,实践中或者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或者每年都在调整。村委会之所以如此行为,按照他们的表述是“为了村民的需要”;而农民之所以选择调整土地,是因为“让一部分人没有地种、说不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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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建立完善的林业物权制度,进而有效地进行产权流转成为我国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制度完善和构建的建议。关键词:林业物权林权权属客体权能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又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四类。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还包括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一些权利。物权设定的目的在于明晰物的权属,发挥物的效用。因此,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人们通常所说的“林权”也就被进一步合理限定为林业物权,它必须纳入到《物权法》的框架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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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部党委正式即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钢要》精神,深入推进公安机关的“三基”工程建设。周永康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暨第二次警务督察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公安机关的成绩大多出在基层所队,问题也大多发生在基层所队,群众反映好的是基层所队,批评最多的往往也是基层所队。”基层所队的党风廉政建设是整个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支撑。那么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如何管好“钱、物、权、人呢”笔者谈点粗浅看法:一、实施基层所队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管好钱财务管理制度工作落实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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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心得之一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高宏道律师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例如,彭万林先生主编的《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一版)说:“即时取得又称善意取得,是指通过转移所有权或者设定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时,纵然转让人无转让权,善意的受让人亦能自取得物之占有之时起,立即取得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关于“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本书进一步指出。“占有的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建有登记制度,其权利主体应依登记而定,不适用即时取得制度。定有登记制度的动产,如受海商法调整的船舶,视为不动产,也不适用即时取得制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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