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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性诠释

论文关键词:物权;债权;物权效力;优先性

论文摘要。随着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在物权保护方面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然而物权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债权的优先性的冲突规则,在司法实务中,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物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之中如何确认其权利的效力,直接决定着权利主体的利益。通过对这些的问题论述及解决,旨在能为我国在今后的有关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制定、实施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关于优先权的内容,在学理上一直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有的学者则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从物权与债权的优先关系的角度和从此物权与彼物权相互优先关系的角度来分别阐述物权的优先效力将更完备、更可取。

一、债权优先效力的释义

(一)债权综述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优先债权

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性

(一)物权对债权优先效力的范围

所谓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者之后,物权都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对此问题,最近曾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债权的标的是债务人的给付而非特定之物,因此,债权并不能直接设定于物之上,债权与物并无直接的联系;既然物权和债权不能存在于同一物之上,则物权优先于债权之说亦无存在余地。所以,“物权与债权,不处于同一客体之中,不在同一时空位置之中,永远没有机会相互冲突以至于需要确定谁为先的问题”;或者认为所谓“物权优先于债权”,实际上不过是物权人优先于非物权人而已,权利人相对于非权利人,“优先”是理所当然的。这种“釜底抽薪”式的观点值得商榷。通说认为,债的标的是债务人的给付,此一“给付”通常包括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以及不作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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