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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性

论文关键词:物权;债权;物权效力;优先性

论文摘要。随着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在物权保护方面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然而物权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债权的优先性的冲突规则,在司法实务中,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物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之中如何确认其权利的效力,直接决定着权利主体的利益。通过对这些的问题论述及解决,旨在能为我国在今后的有关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制定、实施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关于优先权的内容,在学理上一直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有的学者则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从物权与债权的优先关系的角度和从此物权与彼物权相互优先关系的角度来分别阐述物权的优先效力将更完备、更可取。

一、债权优先效力的释义

(一)债权综述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优先债权

本文所要探讨的优先债权既为常见的债权优先效力,优先债权在理论上也被称为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性

(一)物权对债权优先效力的范围


(未完,全文共3101字,当前显示8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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