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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实现

农村住房是农民的个人财产,同时也是农民居住权重要的物质载体。由于宅基地产权结构复杂,导致农民的个人资产沉睡现象突出,同时也造成了农民维权困难。这在农村引发了大量纠纷,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且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对于这些问题,实践中一般予以回避。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要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1]该《意见》明确了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并从方向上奠定了对农民用益物权的政策保障。但由于该《意见》提出的对策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具体的实践路径并未予以释明。

一、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立法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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