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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

1、某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

2、某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时或以其他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办理程序

1、承办。(1)单位收到某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签收、核对、登记,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在交办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某政府督查室协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2)由局办公室初步提出承办科室,经局领导审定后,在局办公会议上或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布置落实。(3)科室拟出答复件后,由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阅后递交局长签发,签发前须送某政府督办室审核。(4)答复件与反馈意见表由承办科室寄送各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5)如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科室和分管领导应再次征求代表或委员的意见,必要时请局主要领导出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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