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txt28生活是一位睿智的长者,生活是一位博学的老师,它常常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地为我们指点迷津,给我们人生的启迪。不要吝惜自己的爱,敞开自己的胸怀,多多给予,你会发现,你也已经沐浴在了爱河里。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9〕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业经十届9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粤府〔2008〕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查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建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的有关议案(简称议案转建议)。
(三)全国、省和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提案。
(四)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第三条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对承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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