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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县户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户;
2、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
3、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
4、经县民政部门审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县属国有企业下岗且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
6、无力参加医疗保险的;
7、因遭受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而导致严重伤残的;
8、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
2、因工伤残的;
3、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
4、因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
5、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的;
6、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的。
救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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