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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有关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方案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
、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救助服务工作,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按照《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6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城乡统筹、属地申请、逐级审核;
(三)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四)分类施救,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为重点,对其他困难群众救助为补充;
(五)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三条医疗救助实行医疗服务机构定点制度。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为居住在本县境内,持有我县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二)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自杀、自残等造成伤害的;
(三)因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导致疾病的;
(四)医学美容、生育治疗、气功疗法以及保健营养治疗的;
(五)减肥、增胖、增高等特需服务的;
(六)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
(七)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救助病种:
(一)住院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流浪乞讨人员住院医疗救助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设起救线和救助病种。起救线为合理住院治疗费一年内累计达10000元以上。救助病种为:尿毒症、严重肾病综合症、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重度大面积烧伤、重度精神病患者、白血病、癌症、急性心力衰竭和心机梗塞、脑中风(有明显后遗症、脑萎缩)、重度脑血栓、三级以上高血压、大面积脑梗塞、系统红斑狼疮、器官移植、三期以上矽肺病和其他意外重大疾病。
(二)临时医疗救助。尿毒症、严重肾病综合症、恶性肿瘤、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重度大面积烧伤、重度精神病患者、白血病、癌症、急性心力衰竭和心机梗塞、脑中风(有明显后遗症、脑萎缩)、重度脑血栓、三级以上高血压、大面积脑梗塞、系统红斑狼疮、器官移植、三期以上矽肺病和其他意外重大疾病。
第七条、救助方式及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合参保。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双定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社救对象、城镇低保i类和ii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年参合参保标准,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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