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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或因病致贫问题,根据《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琼府办〔2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为海口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量力而行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三)简便易行原则。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四)分类救助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医疗救助工作采取政府主导,民政主管,社会参与和慈善援助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六)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原则。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形成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区政府职责

1.成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等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城乡医疗救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2.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原则上救助对象超千人的配备2~3名工作人员,安排的工作经费不低于5万元,千人以下的配备1~2名工作人员,安排的工作经费不低于3万元,确保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3.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二)市、区民政部门职责

1.市民政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各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2.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工作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职责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入户调查、公示、审核、报批等服务工作。

(四)有关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救助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设施目录

3.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并制定管理办法

4.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救助应充分利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增加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海口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五保供养证》的五保供养对象

(三)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相关证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费用

(二)器官移植的费用

(三)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上一年度年底产生的医疗费用,累积时间不超过本年度上半年的除外)

(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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