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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相关规定制订。对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形,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自付部分的门诊、住院费用予以全额补助。第六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或省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所享受的医疗服务,与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相衔接,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或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具体医疗服务形式、范围和程序参照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实施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一)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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