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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县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南京市城乡

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4日

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2012年9月)

第一条为切实减轻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负担,认真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称“新农合”)等政策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全市医疗救助水平,根据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2〕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医疗救助的日常服务—1—

工作。

各级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住院和大病救助为主,兼顾门诊;

(二)以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兼顾边缘群体;

(三)个人自付、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相结合;

(四)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以下称“低保人员”);

(二)本市农村五保对象;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保边缘家庭人员(以下称“边缘困难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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