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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配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区的医疗救助工作,缓解本区城乡特困人群、职工的医疗困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号)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33号)、(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民救发[200l]9号)、《关于对医保对象中低收入人员患大病重病实施特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17号)以及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无业老人和未成年子女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18号)、《关于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大病重病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沪民救发[20*]1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36号)的文件精神,为了便于贯彻执行,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现将我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制定如下: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称“三无人员”是指享受民政部门的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等人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有医保待遇的人员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没有职业且不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和未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青少年;年龄虽然超过l6周岁,但仍在本市中学就读的在校学生

(五)城镇医保对象中家庭人均收入一般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的人员;

(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农村贫困户、享受民政定期救助的重残无业和智力中度残疾人员)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包括。原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各类特殊救济对象;尿毒症透析病人、精神病、癌症病等大病患者获得互相帮困后,但个人自负医疗费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人员;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对象。

二、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上述第

(一)种对象,就医时所发生的门急诊挂号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自理;门急诊和住院所需的基本医疗费用酌情补助大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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