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9〕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制订的《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二○○九年十一月)
加强养犬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区和谐。近年来,社会上无序养犬引发的卫生、环境和治安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
养犬管理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确保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取得成效,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组长:刘文标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肖招鸿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斌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黄再升市农业局副局长
余绍麟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文海市工商局副调研员
陈维福市执法局副局长
林日德芗城区副区长
周俊雄龙文区副区长
郑文全龙海市副市长
刘达文漳浦县副县长
施仲达云霄县副县长
沈义和诏安县副县长
朱展发东山县副县长
曾民平和县副县长
余金武南靖县副县长
郑明福长泰县副县长
方龙辉华安县副县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等工作。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赵永利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养犬管理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养犬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二、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养犬管理工作;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排除有关部门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等。
(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以及病犬、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对兴办犬类饲养场和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犬类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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