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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现有人才稳定、培养、使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现有骨干人才的培养、稳定、使用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创新潜力,为宁夏各项建设事业做出新的贡献,特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鼓励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i养急需学科硕士、博士等高学历人才。支持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攻读急需学科硕士、博士等高层次学历。对于通过自费、委托培养等形式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本人愿意在宁工作8年以上的,学费由同级财政分别补贴1/3、1/2。

第三条建立高、中层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形成后备人才梯队结构,并给予一定科研资助。每年有计划地选送一定数量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经营管理者、年轻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外考察、培训或以访问学者身份到国外学习。经费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差额由自治区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

第四条实行特殊岗位在职人员补贴制度。对在宁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每月补贴1000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1/2。对全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在职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每月补贴100元,期限为5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月补贴100元(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127号),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硕士研究生导师每月补贴200元,博士每月补贴200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重复身份的按最高补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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