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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

1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臵、资产使用、资产处臵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五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二章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

2级次、编制人数;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财政部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办理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单位改制,资产出租、出借,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财政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如未按照规定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受理部门、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节登记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六

3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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