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颁布单位】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81012

【实施日期】

19990101

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

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事

业单位,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

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离任审计,是指为明确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

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关对离任法定代表人所

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的审

计。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

计应当与年度财政财务审计或者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审计结果作为对离任法定代表人考核与实施奖惩、升降职务

及聘用、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

【章名】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离

任审计事项。

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

离任审计事项;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审计机构以及部门、单位内

部审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

章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

原则。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有权检查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部门

、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

行调查、取证。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

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章名】

第三章审计管辖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和被审计单位

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

府任命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人

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审计机关或者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

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未完,全文共3354字,当前显示10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