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关于国家机关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要,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发〔2006〕25号)精神,现就我县国家机关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县属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我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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