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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2011年7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第三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其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有权依法联名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其范围和内容主要是:

(一)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方面的事项;

(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六)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第七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各项选举时,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和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均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

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向主席团说明提名的理由。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本人不接受提名时,如提名的代表仍坚持提名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提名有效。

第八条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罢免案。第九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依法联名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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