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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

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任期与职责

第一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提前或延期。第二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在任期内享有代表资格,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二)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五)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其委托的工作

第四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全省党代表大会精神,带头执行上级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服从和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和科学发展大局;

(三)联系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四)积极为党的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建功立业,充分发挥代表的表率作用;

(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第二章履职方式

第五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在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党内重大问题、参与选举之外,还可通过提交提案、提议建议、质询询问、调研视察、联系党员群众、列席有关会议以及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等方式履行职责。第六条提交提案。

(一)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代表团为单位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大会提交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案者可要求撤回提案。

(二)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提案在规定的代表提案截止时间以前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经审查立案的,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三)同级党的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提案办理事宜,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具体办理。承办单位在六个月之内向提案者书面答复办理结果,并报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提案办理情况在一年内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在下一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第七条提议建议。

(一)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由个人或以联名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提议应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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