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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7〕57号【发布日期】

2007-05-08【生效日期】

2007-05-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5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防止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政务环境,依据《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以来,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逐步实现法制化和程序化,特别是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备案审查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有文件不备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正常进行,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处于被动状态;还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对上报的规范性文件不审查或不及时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展,致使一些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纠正,不仅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统一,影响了政府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因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发现并纠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构建和谐山西为主线,紧紧围绕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这个中心,认真实施《规定》,把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二)检查的目标。发现并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备案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实施《规定》,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检查的对象、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的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备案审查情况。

(二)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依法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2.制定机关每年向备案机关报送的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与实际制定情况是否一致;3.备案机关是否依法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4.备案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不适当问题时做出何种处理决定;

5.备案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不适当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后,制定机关申请复核或改正的情况

(三)检查的具体范围

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制定并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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