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应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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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政务
舆情回应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精神,加强全省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提高回应实效,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体,落实责任,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回应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落实回应责任,避免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
对涉及单一市、县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办公室会同涉事市、县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对涉及多个市的政务舆情,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涉及同一市属多个县的政务舆情,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涉事市、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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