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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民管[2006]89号

发文时间:

大兴安岭行署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省级民间组织;

自2003年开始启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来,绝大部分民间组织都能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专用发票”,促进了民间组织各项业务的开展。但最近一个时期,地税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中发现,个别民问组织在使用“专用发票”时,存在着超范围和使用过期作废发票等问题,这种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属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发售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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