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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机关单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暂行规定

一、机构设置

机关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与邻近的同类性质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有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一般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基层党支部委员任期时间为2—3年。

党员50人—100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直机关工委批准后设立党总支;党总支委员任期3年;党员100人以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委批准后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党委委员会任期3年。

县直单位党组书记要担任机关党组书记,切实增强主业、主角、主动意识,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从严从实抓好党的建设。

二、人员配备

配齐配强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并确保专职专用。建立党建工作办公室,专职副书记要兼任办公室主任,配齐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支部或总支必须明确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党务工作。人员较多的基层党委必须配备专职党务人员,比例一般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掌握。

三、场所建设

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党员30名以上的机关单位必须单独设立党建办公室(不足30人的可与单位政工科合署办公)。同时要建立专门的党员活动室,面积不得少于40平米,室内张挂必要的制度匾额,配备必要的橱柜、书报等学习活动设施资料,有条件的单位要配备开展党员教育工作的电教化设备。

四、工作职责

1、党员教育培训。各机关单位要制定具体学习计划,健全学习制度、严格学习纪律。严格落实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突出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每年组织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2个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个学时。加强对党员参加培训情况的跟踪管理。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员集体教育活动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长期不参与教育活动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2、发展党员。各机关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支部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党员纳新工作,重点将工作在一线,学历高、懂技术,有特长的工作人员纳入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注重培养发展优秀女性党员。机关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要切实履行好以下程序: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机关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后,在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进过一定时间的教育和考察,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党支部指定1——2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通过培养联系人培养、参加党内活动、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形势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没半年考察一次,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将考察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建立档案

(3)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基本上具备党员条件的,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舍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并将支部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在适当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党员群众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束后要填写《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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