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国税发1995117号
国税发〔1995〕117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08-09-01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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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
国税发〔1995〕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税务监察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监察是行政监察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税务监察机构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察。
第三条
税务监察机构是税务机关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税务机关其他职能机构及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税务监察机构对本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负责,在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业务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
第五条
税务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六条
税务监察工作坚持专门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税务监察机构建立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没监察室。
税务所、稽查队配备相当于本级领导副职的专职或兼职监察员。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专职税务监察干部人数,不低于本地区税务干部总数的2%。
第十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正、副职的任免、高层调动、奖惩,须事先征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同意。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设置相当于本级机构行政领导干部级别的监察专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同时,税务监察干部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二条
税务监察干部实行岗位轮换制度,一般期限为三至五年。
第十三条
税务监察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原则,熟悉监察业务和税收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原则上按“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进行管辖。
必要时,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税务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税务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情况;
(二)受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三)调查处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
(四)参与和配合搞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有关税务监察工作规章、制度、推动工作开展。
第五章
权
力
第十六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三)召集、参加有关会议,列席管辖范围内的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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