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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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机关的监察工作,严肃>纪,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推动廉>建设,保证国家税收>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设立监察机构。税务监察机构是税务机关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三条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在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在监察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和同级监察机关的指导。
第四条税务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策及本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税务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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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纪上人人平等。
第六条税务监察工作坚持内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纪律惩处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税务监察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税务监察工作的重要情况、重大案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税务机关进行通报或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税务监察机构建立健全举报和申诉制度,监督税务机关正常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九条各级税务监察机构的设置为:
国家税务局设税务监察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设税务监察处(室);
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设监察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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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自治州、地区和直辖市辖区税务局设税务监察科;
县(市、旗)、自治县、省辖市辖区税务局(分局)设税务监察股(科)。
税务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监察干部,协助县(市、旗)税务局监察股(科)办理有关监察工作事项。
第十条各级税务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要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配备。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的正、副职领导的任免、调动、奖惩,须事先征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同意。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当于本级机构行政领导干部级别的监察专员、监察员、助理监察员。同时,可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监察对象的管辖范围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监察机构监察对象的管辖范围,原则上按“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划分。即: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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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管辖本局所属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还负责管辖下一级税务局及其现任正、副局长和其他局级干部。
第四章任务和权力
第十二条税务监察机构的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税收>策、法规、制度、规定的情况。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与执行税收任务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监察对象不服>纪处分的申诉。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税收>策、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审理监察对象的违纪处分事项。
(四)宣传税务监察工作的方针>策,通报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教育税务工作人员奉公守法、为>清廉。
(五)制订有关税务监察工作规章、制度、推动税务监察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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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与和配合搞好廉>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七)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税务监察机构在检查、调查中行使下列权力:
(一)各级税务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应参加局领导召开的有关会议;可以召集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机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监察机关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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