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学院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我校招生监察工作,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招生监察工作要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招生监察工作要有利于全面体现“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有利于学校合理地选拔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机制
(一)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新生录取、入学、复试、资格认定等过程实施监察监督。
(二)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纪委书记任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三)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招生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招生考试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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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负责学校各类各层次的招生监察工作。
三、职责权限
(一)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录取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三)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招生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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