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计划管理的规定
【发布单位】
807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07-10【生效日期】
1996-07-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10日吉政办发〔1996〕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各直属机构: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为巩固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成果,规范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搞好成品油市场的供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通知如下:
一、
一、经营资格及认定
(一)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等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成品油批发企业。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流动资金;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加油站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市(州)级以上政府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环保、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负责防火安全的人员需经消防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二)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凡挂有党、政机关招牌的加油站要一律予以取缔。凡明令取缔或停业整顿三个月后验收不合格的批发单位和加油站、零售网点,其原有批件自行废止。
(三)申请新成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成品油批发企业由省经贸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商省石油总公司同意后批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和总部在京跨地区在我省经营的批发企业,须经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工商局审查批准后,持批件按我省批发企业审批程序办理成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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