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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安全检查及进一步加强清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吉政明电〔2009〕16号【发布日期】

2009-09-03【生效日期】

2009-09-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吉林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安全检查及进一步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吉政明电〔2009〕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养老问题的日益突出,民办养老机构迅速发展,对于缓解社会养老需求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受发展条件的制约,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未经注册登记的非法民办养老机构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直接威胁着收养对象的生命安全。近期辽源市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惨痛。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管理,确保其规范发展,有效保障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民办养老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

各地要在9月20日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所属区域内所有民办养老机构(即在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和未经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逐一进行检查,全面掌握情况。特别对基础设施、收养条件、消防安全及经营资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逐项查清查实,依据相关法规,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收养对象生命财产安全。

在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开展养老机构“两规范、一标准”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此次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化民办养老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强化清理整顿效果,促进各类民办养老机构的规范发展。

二、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相关责任

民办养老机构的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事关民生,事关稳定。民政、工商、消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切实落实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民政部门要对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检查民办养老机构的环境设计、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对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重点检查服务、管理、设施设备是否达到要求;对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重点检查护理员的培训、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发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工商部门要重点检查民办养老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民办养老机构是否依法经营。消防部门要重点检查民办养老机构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和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房屋使用情况是否与验收或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是否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状态是否完好;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随时保持畅通;是否经常组织员工和老人进行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是否有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在落实清理整顿中,民政、工商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对消防部门确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短期内无力整改的民办养老机构予以撤销登记;对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或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销登记;对非法民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要督促其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要加强具体指导,逐个研究对策,逐项落实整改。

三、掌握政策,注意方法,确保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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