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的意(精)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
吉发〔2006〕31号
为充分发挥我省旅游资源优势,紧紧抓住未来3到5年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培育和发展旅游支柱产业,实现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产业大省的跨越,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发展目标,把旅游产业建成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一)旅游产业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前景最广阔的新兴产业之一,也是拉动能力强、市场需求旺、发展潜力大的综合性动力产业。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对于促进全省对外开放,扩大就业,优化产业结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乃至推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我省提出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必将为“十一五”期间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提供新的机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旅游产业的地位和作用。全省上下要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发挥我省的区位、资源和市场优势,努力实现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把我省建设成为生态旅游大省、冰雪旅游强省、东北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际旅游目的地。
(二)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旅、科教兴旅,坚持政府主导和体制机制创新,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素质,健全产品体系,深度开拓旅游市场,综合发挥产业功能,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全省旅游业总收入以年均17%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争取达到500亿元,比“十五”期末翻一番,相当于全省gdp的8%以上,使旅游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三)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发展,要贯彻优先发展、政府主导、保护与开发并重的方针,实施开放带动和旅游强县战略,形成社会关注、部门联动、合力兴旅的发展环境。
二、科学规划,促进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
(四)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旅游景区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委托具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景区规划要纳入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符合上级旅游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列入省旅游发展规划重点的县级旅游发展规划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加快“十一五”期间旅游专项产品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五)加强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发改、建设、交通、土地、林业、气象、文化、环保等部门要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提高旅游发展规划的权威性。经法定程序或政府批准通过的旅游发展规划必须得到有效地贯彻和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要先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设施,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六)开展旅游强县创建工作。实施旅游强县战略,推动县域经济发展。通过制定标准、创建整改、验收达标等活动,在全省形成一批旅游强县,以此促进县域旅游经济的发展。
三、项目带动,打造旅游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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